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配套科研经费,被告人该校副教授严英与被告人马占立商定,由严英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职师大先后与马占立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英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30元。后被告人严英指使被告人马占立虚开相关发票,学校应当报销共计2462102.25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02.6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462.76元后,被告人严英、马占立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36.89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占立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严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严英、马占立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01936.89元,依法发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摘自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津0112刑初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