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勇贪污罪。
被告人夏勇从2006年8月起受聘于四川艺术职业学院(事业单位)工作,该学院学工部下设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各院校)的评选、报批和发放。被告人夏勇作为该学院学工部干事及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同时兼任院艺术设计系辅导员,负责管理该院计算机“资助系统”,并进行全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申报、审核、上报及部分发放工作。
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夏勇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分配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四川艺术职业学院贫困生名额时,先后私自留存了共计45个学生名额,并使用其在院计算机“资助系统”的管理权限,虚构并审核上报了每人每学年人民币3000元标准的45名困难学生名单,同时还将自己所持有的8张中信银行卡填报为领取助学金的学生账号。被告人夏勇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了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共计人民币135000元,后大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夏勇主动向四川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随后于当月25日退交全部赃款。
2018年9月21日,崇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勇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开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惩罚。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夏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摘自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15刑初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