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志贪污罪、受贿罪。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国志利用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安排近亲属在下级单位“吃空饷”等方式,先后五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2.51万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志利用担任前郭县副县长、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柴XX、姚XX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荣誉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国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摘自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24刑初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