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峻在先后担任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后勤基建处饮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饮食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办理虚假入职、虚增食堂采购支出、私设个人收费终端等方式,骗取、套取、窃取饮食服务中心共计119.07万余元归其个人使用。
2016年9月,被告人徐峻利用其担任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饮食服务中心主任胡某2(另案处理)商量决定,以饮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辛苦为由,给饮食服务中心包括二人在内的六名在编正式员工发放补助,发放补助的资金由徐峻以从彤彤鲜肉店虚增采购票据金额的方式套取。具体分配标准为:徐峻、晋某、胡某2分别每月3000元至5000元不等,谌某、周某每月2000元,吴某每月1000元。周某等人均表示同意或默许。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徐峻等人共套取并私分学校资金43.1万余元。其中,徐峻分得13万余元。晋某分得9.9万余元,胡某2分得7.2万余元,谌某分得5.6万余元,周某分得6万余元,吴某分得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他人虚假入职、私设个人收费终端、虚增食堂采购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后勤基建处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套取国有资金私分给全体在编人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徐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峻违法所得122.07万元,上缴国库。(摘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1421刑初317号)